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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3-39583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3〕7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咸宁市财政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19日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审计、市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更加规范和强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修订完善了《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2日    


附件

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依据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以及省科技厅出台的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咸宁市科学技术局组织立项,由咸宁市或视同咸宁本地的离岸科创园区、市政府援助地区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获政府财政资金支持,与科技创新活动直接相关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各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包括计划体系和组织方式、参与主体和职责、申报流程、实施管理、验收管理、资金管理和诚信监督等环节。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整合资源、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改进和完善项目组织管理方式和流程,破除“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等不良导向,形成既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又符合科技政策法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科技项目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第五条  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促进技术、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支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研发投入、科研组织实施、人才集聚和成果转化的主体。发挥好高校院所的科研优势作用,深化产学研合作,推动科研力量优化配置和资源共享。

第六条  坚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科技创新营商环境,科技计划项目逐步完善无纸化管理,精简组织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材料报送,切实为科研人员“松绑”、减负,激发创新活力。

第二章  项目体系和组织方式

第七条  咸宁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前资助项目和后补助项目。

前资助项目包括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揭榜挂帅科技专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科技人才服务专项、科技合作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专项等6种类型。市科技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科技创新工作安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情况,调整和完善前资助项目类型,明确各类项目功能定位和形成机制。

后补助项目是根据《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咸政发〔2023〕3号)文件精神进行的奖补类项目。

每年围绕全市科技工作要点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需求,制定年度计划项目组织工作方案,明确当年启动的计划类别、支持重点及项目组织、资金分配和实施管理方式。

第八条  市科技计划前资助项目支持范围和支持强度

(一)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市场导向和产学研合作,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产业创新链建设,解决产业链发展的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研究与开发专项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重点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项,一般项目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项,可根据当年项目总体资金情况调整。

(二)揭榜挂帅科技专项。主要采取企业发榜,高校、科研院所揭榜的形式,目的是促进企校产学研合作,改善科技经济“两张皮”问题。项目按照《咸宁市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支持项目总投入250万元及以上项目,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突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有良好孵化成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建设,以及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和全市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创新创业项目,包含科技招商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建设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项,重点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

(四)科技人才服务专项。主要支持“三个一百”中入库百名专家人才的科技人员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升专家人才创新能力。科技人才服务专项支持强度10万元/项。

(五)科技合作专项。主要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一轮对口支援战略部署,结合科技部门职责,支持援助地区企业或机构开展技术创新,帮助援助地区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科技合作专项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项。

(六)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专项。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人口健康、临床研究、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生态环保与污染防治、文化产业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政府部门决策支撑和服务的研究。每年支持不超过10个项目,支持强度一般为5万元/项。

每个专项具体支持的项目个数和标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根据当年预算安排的项目资金情况确定,并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第九条  项目组织方式包括公开竞争、定向补助、绩效考核等。前资助类项目均采取公开竞争方式进行组织,后补助类项目根据文件精神实行定向补助,需要绩效评价的按照绩效考核进行组织。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参与主体及职责

第十条  管理机构和参与主体包括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其中,项目推荐单位指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以及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市直有关部门等;评审(咨询)专家指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参与项目咨询论证和评审、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的专家。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

1.研究制订项目管理办法;

2.制定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组织方案;

3.发布项目申报、立项、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通知;

4.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论证)、检查、评估、验收及绩效管理等工作,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等工作;

5.对项目进度执行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6.协调、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

7.对评审(咨询)专家及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参与项目管理的各类责任主体开展诚信管理;

8.建设、维护、完善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平台以及专家库;

9.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推荐单位的主要职责:

1.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的项目申报工作,对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申请人的申报资格、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做好项目推荐工作;

2.督促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按要求填报项目任务书、验收总结等,并进行审核;

3.协助市科技局推进项目资金落实和项目实施,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4.协调、处理、上报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5.配合推进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项目实施管理,对项目申报、完成项目目标任务、使用财政资金负主体责任;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组织、协调、执行等具体工作;

2.履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对恪守科研诚信、如实提交项目材料、严格执行项目管理规定、按任务书约定推进项目实施、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等作出信用承诺,并在项目申报及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

3.按期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任务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并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主体责任;

4.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积极与省内外单位开展产学研合作,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按期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5.接受并配合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绩效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项目配套经费及其他相关保障条件,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和困难;

7. 及时报告项目产出的重大成果及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8. 做好项目档案管理。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建设、管理、维护咸宁市科技专家库,从事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咨询)工作的专家原则上应为咸宁市科技专家库成员,评审(咨询)专家根据受委托事项,客观公正地履行相应的职责。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五条  市科技计划前资助类项目组织包括发布指南、审查受理、评审立项和资金拨付等4个环节。揭榜制科技项目按照《咸宁市科技项目揭榜制工作实施方案》(咸科技发[2021]3号)实施。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年初预算资金安排,面向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

(二)审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申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从申报资质、基本条件、研究方向和预期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三)评审立项。市科技局从科技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集中评审论证,形成专家论证评价意见。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实地核查情况、专家评价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要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并行文向市政府报批资金分配方案。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项目的研究内容、考核指标、绩效目标、经费安排、实施期限以及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应尽可能细化、量化。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资金分配方案,将科技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再由市科技局将资金拨付给各承担单位。

第十六条  后补助类项目由市科技局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佐证材料按相关程序直接兑现,涉及纳入“免申即享”清单的事项,按照“免申即享”要求兑现。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加强沟通协调,及时处理相关事项,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参与单位应围绕项目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内容和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协同配合。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在不降低研究目标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除项目负责人外的一般研发人员、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项目承担单位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有任务书约定的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参与单位、主要研究目标、关键考核指标等主要内容发生变化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推荐单位应做好项目的跟踪和实施监管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破产倒闭或其他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履行报告职责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以书面形式向市科技局报告,同时提出重大事项变更、项目终止、撤销等相关处理意见。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对实施情况存在问题的项目及时作出处理,对确需调整、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经审查批复后按新的任务书约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实施周期三年以下(含三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由重过程管理向重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检查和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六章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前资助项目须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现场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结题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组织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主要依据,注重对任务书约定标志性成果的质量和影响进行评价。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按规定提交项目验收材料,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有关科室应认真审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退回整改。市科技局组织验收专家组,依据项目任务书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经市科技局研究后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以文件形式将验收情况进行通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到期时间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约定的实施期结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查同意后,报市科技局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最长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由验收专家组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进行逐项评判。经专家组评价,属任务书约定的关键创新指标,且成果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的,其数量型考核指标可作为参考性指标。

第二十九条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或科研探索失败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登记备案但不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  项目通过验收的,结余经费按相关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若因抄袭、弄虚作假等科研不端行为或未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等主观原因而导致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市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管理负主体责任,应组织对本单位科研人员拟公布的成果进行真实性审查。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按照要求编制科技项目需求计划和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安排资金,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三十四条  市科技局、项目推荐单位要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财经法规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证经费专款专用,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后补助类项目资金由依托单位自主安排用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人才集聚、国际合作、创新平台运行维护、对外提供创新服务等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支出,但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基本建设、日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支出。

第三十六条  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防控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八章  诚信监督

第三十九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存在严重不良信用的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四十条  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工作,其相关工作情况将作为项目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四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谎报重大事项、经费使用违规、不配合项目管理、擅自终止或变更项目重要内容、验收不通过等行为的,由市科技局视情况或督促项目推荐单位,对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采取约谈、通报批评、终止或撤销项目、追回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理,并纳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按有关规定追责问责。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利用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咸科技发〔2020〕1 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关于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