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1-33704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1〕7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9月27日

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科经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快速健康发展,提升管理水平与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9月27日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水平,根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科经局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经局;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须按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各级孵化器均需在“咸宁市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动态填报统计数据等有关资料。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6个月内向县(市、区)科经局报告。县(市、区)科经局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经局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县(市、区)科经局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适时开展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经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相关文件:《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