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1-29411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1〕5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技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8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1年08月02日
各县(市、区)科经局,市创新创业促进局、生产力促进中心,机关各科室:
《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党组会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2日
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市内外高层次科技专家、科技人才于一体,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咨询、项目论证、人才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系统建设、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与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
受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科技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取。
第二章 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按从事职业性质,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管理、财务三种类别。
第六条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敢于抵制影响秉公履职的行为和现象,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且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行为。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开展研究工作5年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者是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工作。
3.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等市级经济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拟入库专家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咸宁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要求、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并推荐上报。
(二)定向邀请。根据评审(咨询)活动对专家的实际需求,可紧急邀请省科技专家库专家入库。
(三)交换共享。与省内重点城市,特别是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节点城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入库。
第九条 利用专家科研成果数据,依据科技知识组织体系,建立反映入库专家特色的标识体系,对专家特长领域、研究方向等进行精确描述,支撑精准智能选用科技评审(咨询)专家。
第十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入库专家应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经审核后予以更新。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规定的;
(三)存在严重科研失信行为的;
(四)一个年度内出现履职评价等级为较差情况的;
(五)擅自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六)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存在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的;
(七)触犯法律、法规被追究责任的;
(八)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具有第十一条(一)所列情形的,自申请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入库。
第三章 抽(选)取管理
第十三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3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精准原则。根据抽(选)取条件设定,依据专家信息进行精准匹配。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同期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申报项目的;
2.与被评审(咨询)对象(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有利害关系的;
3.被评审人或所在单位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情形的。
第十四条 专家选用包括自动抽取和择优选取两种方式,一般采用自动抽取方式。自动抽取指由系统根据设定条件随机抽取。择优选取是指根据评审(咨询)需要,从专家库中择优挑选。专家名单一般在评审(咨询)前公布。
第十五条 市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专家抽(选)取工作。专家库专家数量、质量不能满足评审(咨询)要求的,可根据规定紧急邀请专家入库。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六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七条 评审(咨询)活动结束后,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质量规范等方面对专家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履职情况评价分为良好、一般、差3个等级。市科技局委托市生产力促进中心对在库专家年度履职情况进行评价,作为专家抽(选)取的重要参考。
(一)严格遵守评审(咨询)工作相关规定,以客观独立、公平公正和严肃科学的态度按期完成评审(咨询)工作的,评价为良好。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价为差:
1.接受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且未及时告知的;
2.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严重影响评审(咨询)工作开展的;
3.未按照评审(咨询)规则进行评判,或连续2次与评审结果存在严重偏离的;
4.存在明显倾向性或歧视性评价,且拒不说明理由或经核实无正当理由的;
5.存在擅自披露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重要信息、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行为等严重违反评审(咨询)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情况评价为一般。
第十八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九条 加强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因专家个人的违法、违规等行为对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由专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咸宁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