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0-06584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0〕1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技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年05月12日
市直有关单位(企业)、咸宁高新区: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咸宁市财政局
2020年4月20日
附件:
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升我市科技创新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进一步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促进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科学、规范和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改进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40号)、《湖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17〕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咸宁市科学技术局批准立项,由咸宁高新区及市直范围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体系专项管理全过程,包括计划体系、申报流程、结题验收、资金管理、诚信监督和责任追究等环节。项目和资金管理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精简高效、监管有力的原则,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形成规范有序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五条 咸宁市科技计划体系包括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专项、科技贷款贴息专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专项。由市科技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年度经费预算情况确定。
第六条 科技计划体系专项支持范围和支持强度:
(一)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重点专项。聚焦产业发展需求,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突出市场导向和产学研合作,以促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产业技术升级为主攻方向,重点支持产业创新链建设,解决产业链发展的重大、核心、关键和共性技术问题。支持研发投入200万元以上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科技贷款贴息专项。主要用于补助年销售收入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新科技项目、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开发新产品而使用银行科技贷款的利息支出。支持发布申报通知前1个年度内、贷款额度不低于300万元的科技贷款项目,按照用作研发和产业化科技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予以贴息支持,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科技成果转化专项。面向市场需求,立足产业发展核心,实现规模生产。突出转化环节的研发创新,以企业为实施主体,重点支持创新水平高、产业带动性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转化。原则上科技成果转化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成果转化投入的20%给予财政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四)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突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重点支持有良好孵化成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以及符合高新技术产业领域、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和全市特色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创新创业项目,包含科技招商创业项目。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重点创新创业项目支持强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项。
(五)自然科学基金与软科学专项。重点支持生物医药、人口健康、临床研究、清洁能源、节能减排、公共安全、生态环保与污染防治、文化产业等领域关键技术研发与推广,支持围绕科技创新和机制创新、政府部门决策支撑和服务的研究。每年最多可支持10个项目,支持强度一般为5万元/项。
第七条 省普惠性科技创新后补助项目、市级科技创新体系建设项目和科技行政服务能力提升工程项目,纳入市级科技计划的重要内容,资金和项目管理按照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流程
第八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包括发布指南、审查受理、评审立项和资金拨付等4个环节。
(一)发布指南。市科技局对照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工作,面向重点产业需求,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编制年度项目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发布征集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申报条件、申报方式、申报时间、资助方式等内容,其中通知(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二)审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或项目推荐单位认真审核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完成项目申报。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从申报资质、基本条件、研究方向和预期效益等方面,对项目进行审查,对重点项目进行实地核查。项目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①同一项目已获得市级财政经费支持,重复或变相重复申请不同类别项目的;②申报单位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同一申请单位在同一年度申请两项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③承担省、市级科技项目,逾期未申请项目结题或未通过结题验收的;④承担国家、省和市级科技项目,绩效评价不合格的。
(三)评审立项。市科技局从科技评价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推荐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预期效益、市场前景、经费预算,以及项目单位的研发团队、研发条件、财务状况等,按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集中评审论证,形成专家论证评价意见。市科技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要求以及实地核查情况、专家评价意见,形成综合评价意见,提出立项建议和资金分配方案,在与市财政局会商研究后,对拟立项项目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经调查属实并需要调整的,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结束后,市科技局发布立项文件,并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向市政府报批资金分配方案。
(四)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年初预算计划和市政府资金分配方案的批示意见,将科技资金拨付至市科技局;市科技局根据立项和资金分配文件将资金拨付给各承担单位。
第四章 结题验收
第九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申请书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条 项目验收包括提交申请、形式审查、开展验收、下发验收文件4个环节。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书约定的完成时间后半年内须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半年内如不能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截止前3个月内提出延迟验收申请,每个项目最多可申请延迟验收2次,每次不超过半年。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制定年度验收工作方案,组织有关机构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开展项目验收;有关科室或机构对验收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项目开展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或者会议验收方式,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现场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会议验收。
现场验收由市科技局或者受托机构组织专家赴项目实施现场召开验收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会议验收由市科技局或者受托机构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专家组提出“通过验收”、“需要复议”或“不通过验收”的结论。
第十四条 需要复议的验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3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并在3个月内补充提供相关验收材料,再次参加项目验收。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视为验收不通过:
1. 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有造假行为,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 超过项目申请书规定期限2年以上未完成任务;
4. 多次督促仍未按期提交验收材料。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市科技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按照要求编制科技项目需求计划和部门预算;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复的预算安排资金,采取前资助的方式对科技计划项目予以支持。
第十七条 规范项目预算编制。项目申请单位应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编制项目预算,作为项目审查、经费使用、资金监管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条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使用行为。科研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要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以表代账应付财务审计和检查等。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科研和财务管理相结合的内部防控制度,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审批项目预算调整事项。
第十九条 及时拨付项目资金。市财政局、市科技局要根据市政府批准的项目资金安排,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度,及时合规办理资金支付。单位(企业)收到市科技局拨付的科技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十条 实行项目绩效管理。市科技局按照科技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对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科技项目资金结算。项目承担单位须对项目资金进行单独核算,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六章诚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无正当理由不完成科技计划项目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者记入黑名单,5年内取消其申报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的资格,并追回已资助的财政资金。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项目和资金监管。涉及违规的,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者3年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方式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由重过程管理向重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加强对项目结果及阶段性成果的检查和考核,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大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赋予科研人员更大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自然科学基金和软科学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3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参加项目评审论证、检查验收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专家通过评审论证、检查验收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八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使工作出现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专项资金,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往出台的《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咸财企发[2011]319号)和《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咸财企发[2012]1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