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政策解读

《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来       源 :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解读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21日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名       称: 《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2021年9月27日,市科技局印发了《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广大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和有关方面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办法》精神,推动各级各部门更好地贯彻落实《办法》,简要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规范科技创新载体管理,构建良好科技创业生态,国家、省和市先后印发了《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等政策文件,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加快我市众创空间发展,做好众创空间管理服务工作,市科技局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咸宁市众创空间备案认定办法(试行)》(咸科技发〔2021〕8号)。

二、主要参考文件

1.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火字〔2017〕120号)

2.《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

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四章十三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总则。总则明确了《办法》的实施意义与众创空间的定义。

二是主要功能与服务。本部分明确了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主要功能与服务方式。

三是备案条件。本部分明确了申请市级众创空间备案需具备的相关条件。(一)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咸宁市辖区内实际注册且在申报时运营满1年以上,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二)众创空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拥有不低于 4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的,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且申请备案时场地剩余租期应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能提供不少于20 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三)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1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且入驻时成立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五)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六)建有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七)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8场次。(八)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九)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四是申报与管理。此部分明确了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众创空间备案工作,在市科技局发布通知后,申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提出申请;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和实地核查,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