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无障碍阅读
您现在的位置 : 首页 > 规范性文件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4-25228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4〕14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年09月30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4年09月24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进一步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打造高质量发展动力源,推进以“用”为导向的科技创新供应链体系建设,结合咸宁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支持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开展体系建设。对企业创新需求采集与对接服务目标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依据绩效评价结果,由市级财政每年给予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最高100万元补助。其中,科创供应链服务中心完成当年服务协议规定任务(采集企业创新需求数、新增法人注册用户数、专业机构接入数等)的,给予50万元经费保障;需求对接率不低于80%、需求匹配率不低于50%,给予50万元补助。

二、支持服务节点开展供需对接。鼓励各地服务节点利用咸宁市科技创新供应链“天网”平台(以下简称“天网”平台),常态化采集市场主体需求和供给信息并进行专业化论证,组织开展供需对接和撮合,做实“地网”服务体系。对年度有效供需信息采集情况、对接活动组织情况、取得成效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对绩效评价结果前两名的服务节点,由市级财政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三、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成果转化。推动各类科技创新主体利用“天网”平台开展技术供需对接,鼓励优质科技成果来咸落地转化,对在咸企业以技术研发、技术转让等方式承接科技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按照项目实际到位资金的2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300万元。

四、支持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金融机构利用“天网”平台服务企业融资需求,对以增资扩股方式投资非上市企业的,按照实际投资金额的1%给予每家机构每年最高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金融机构所投资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五、支持供需匹配开展对接活动。支持各类专业机构利用“天网”平台开展供需对接活动,根据活动组织情况和取得成效赋予相应积分。其中,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4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4家,赋予10积分;单场活动服务企业不少于20家,实现供需有效对接不少于2家,赋予5积分。对年度积分累计达到60分(含)以上的,给予每10积分1万元奖励,单个机构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

六、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再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搬迁至我市的高新技术企业,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科技型企业培育工作。大力培育科技型企业,对首次入选省级“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入选企业所在地财政承担。

八、支持重点产业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组织实施一批市级重大科技专项,围绕大健康、‌电子信息、‌装备制造、‌食品饮料、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开展关键技术攻关,每个项目支持金额最高500万元。推动市级科技项目实行“揭榜挂帅”制,攻克制约我市产业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九、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高水平技术创新平台,对获批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50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20万元奖励。每年根据产业技术研究院绩效评价情况,按照优秀、良好两个档次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的,通过绩效评价后,给予10万元奖励。

十、支持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大创新人才激励力度,推进实施以增加知识产权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激励政策,让科研人员“名利双收”。支持建设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获批设立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国家级学会牵头建立的学会协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且正常运转的,经备案审核连续三年每年补助10万元。加强科学普及力度,对新获批省级及以上、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

本措施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涉及奖励事项未说明资金来源的,按照原渠道执行。其他类别政策与本措施对同一事项支持力度不一致的,按照从新不重复原则执行。

相关文件:【图文解读】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支持科技创新供应链平台建设十条措施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