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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3-40406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3〕9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6日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项审计、市委巡察发现问题整改,更加规范和强化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科技专家库、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孵化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和科技人员“互聘制”管理,市科技局修订完善了《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7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2.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3.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4.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5.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6.咸宁市孵化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7.咸宁市科技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3年12月14日        


 附件1

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湖北省科技计划(专项、基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咸宁市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验收的范围。凡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由咸宁市或视同咸宁本地的离岸科创园区、援助地区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市科技局计划项目预算绩效表和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项目验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确保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战资科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各业务主管科室(中心)按业务领域具体实施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项目进行审核并推荐、报送验收材料。

第五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提供的验收材料是否齐全;

(二)任务书约定的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专利、技术标准等成果产出情况;

(四)项目经费到位情况和财政支持经费使用情况;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管理情况;

(六)项目完成后取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情况。

第六条  项目验收方式。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现场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验收环节。项目验收的环节包括提交验收申请、材料审查、验收评议、验收公示、发放通报等。

第二章  验收申请及材料审查

第八条  验收申请程序。项目承担单位提交验收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同意后,将相关材料提交至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开展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由战资科牵头,各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具体实施验收评议。

第九条  项目验收期限。项目验收原则上按项目书编制目标节点实施验收。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最迟在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

预计项目不能按期开展验收,需要延长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到期前至少60日提出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盖章后,报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审批。若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延期一般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提交验收申请前15日内自行登录“信用中国”或“信用湖北”网站查询生成信用信息报告,并下载后作为验收材料上传。

第十一条  项目验收材料。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诚信承诺书;

2.信用记录查询报告;

3.验收申请表(延迟验收申请表);

4.项目执行情况报告;

5.项目决算表;

6.企业项目执行期内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7.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项目资金专项审计报告(按计划类别相应提供);

8.项目实施绩效材料。

项目研究成果,包括项目执行期内的专利、论文、人才培养、操作规程、相关标准、获奖证书、生产批文、研究报告、决策建议等。未授权专利应提供专利最新的受理和审查状态证明材料。论文主要完成人应包含项目承担单位人员,或标注资助计划名称及编号。对于应用研究、技术开发类项目,论文材料的提交不作硬性要求。

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资料,包括技术检测报告、用户报告以及技术成果转化和推广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9.根据项目验收要求需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如涉及重大事项调整的,须提供相关说明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应对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并严格按预算执行。资金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一般需委托符合财政部门规定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项目经费专项审计报告。

项目验收专项审计报告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财政补助经费,相关配套及自筹经费到位的情况;项目经费是否按经费来源实行专款专用情况。根据项目合同书经费预算,客观反映各项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经费是否结余,经费使用的合理性等;披露经费管理使用上存在的问题。

受托审计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必须依法审计,严格执行审计准则,熟悉科技经费审计的程序和要求,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承担法定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材料审核。项目推荐单位负责审核材料是否齐全、真实、符合要求,并出具相关说明;业务主管科室(中心)负责对项目是否可验收提出意见,并开展形式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三章  验收评议与意见结论

第十四条  验收评议程序。现场验收的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介绍、考察现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其间,财务专家应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有关账务情况进行核查。非现场验收由专家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形成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专家负责制。项目组织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领域技术(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技术专家总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原则上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项目验收专家应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确定。选取专家应注意专业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的匹配度,严格控制同一专家同一年度内参加同类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频次。

第十六条  验收专家职责。项目验收技术(管理)专家依据项目任务书以及提交的验收资料,对项目的技术水平、执行情况和组织管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财务预决算,对项目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经费到位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对于项目研究产生的应用技术成果,验收专家可在验收意见中对其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审查的技术资料,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

项目验收专家须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验收。验收专家要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严格依照项目验收的程序和办法,实事求是,独立、客观、公正地对项目作出验收评议意见。如发现验收专家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规行为的,市科技局将进行严肃处理,并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验收评议会议场所的选定及会议标准,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及政府采购流程执行,验收专家咨询费按规定标准予以列支。专家咨询费等验收工作经费杜绝现金支付,验收专家不得接受其他任何以验收名义提供的咨询劳务费等。组织验收时应当精简参会人员,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领取咨询劳务费。

第十八条  验收意见。依据专家评分,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70(含)以上通过验收,70分以下不通过验收,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得复议。

申请复议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或补正,并在验收结束后3个月内再次申请验收。没有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复议或再次验收仍未能通过者,以验收不通过作为最终结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验收不通过终结,不得复议,并按规定计入科研诚信档案: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或核心技术人员、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验收过程中需要限期整改或者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4.逾期3个月以上无故未提交验收相关申请。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项目执行相关事项发生重大调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提交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申请,经项目推荐单位和审核盖章后,报业务主管科室。

建立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科研容错机制。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由承担单位向项目推荐单位提出总结申请并提交总结报告,经项目推荐单位审核并报市科技局同意后,予以总结处理,不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二十一条  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或项目方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要求验收专家进行回避。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实行诚信承诺制度。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要对提交验收材料和提供验收现场的准确性和真实性,以及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作出承诺;验收专家要对验收评议过程的公平公正性作出承诺;工作人员对遵守保密规定、严格履职尽责作出承诺。

第四章  验收公示与结果通报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实行实时公示制度。市科技局通过官方门户网站公示验收结果,公示内容包括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验收方式、验收结论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技局收到异议书面资料,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果通知。公示完成后,相关单位或人员可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查询验收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未通过验收及予以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未支出使用和违规使用的财政资金予以追回。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在相应年限内不推荐其申报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六条  项目推荐单位、项目承担单位等应认真履行项目监督管理职责,业务主管科室(中心)位应当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具体实施好项目验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相关责任主体参与科研项目全流程中发生的失信或违规行为,市科技局将按规定记入科研诚信档案,并视情节轻重,按照规定取消其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2

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规程

为规范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验收工作,保障验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经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由咸宁市或视同咸宁本地的离岸科创园区、援助地区内独立法人单位承担,且在一定时间周期内实施的,由市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且面向社会完全公开竞争的前资助项目。

第二条  验收原则

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科学规范、公开透明、分类评价、注重质量、精简高效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的作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及考核目标,对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总体评议。

第三条  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以《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和《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为依据,对项目目标任务完成、成果产出、经费管理使用及项目组织实施等情况进行评议。

第四条  验收方式

项目验收采取现场验收和结题验收两种方式,项目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实行现场验收,50万元以下的项目实行结题验收。

第五条  验收分工

战资科负责统筹组织验收工作,综合发布验收通知、验收结果公示和通报,草拟验收工作评审方案,专家评审有关费用报销工作;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责任科室负责项目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和全流程科研诚信管理,监督专家遴选工作。

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项目验收的验收计划、验收材料形式审查,负责本领域验收专家遴选,以及项目验收评审具体组织工作。

项目推荐单位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按时提交验收申请,并对有关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初审, 对验收材料和验收现场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  验收流程

(一)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6个月至项目到期后3个月内在线填写《验收申请表》、《项目执行情况报告》等,提交验收申请,并上传相关附件。

(二)信用查询及诚信承诺。

项目承担单位自行登录“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信息”查询模块或“信用湖北”网站(http://www.hbcredit.gov.cn/)“信用查询”模块,输入单位名称进行查询,并将查询生成的信用信息报告下载后上传项目申报系统(信用信息报告生成日期需在申请提交前15日内)。

另外,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申请验收时须填写诚信承诺书,手写签名、盖章后扫描上传。

(三)推荐单位审核。

项目推荐单位对验收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不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不通过并退回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审核通过后提交至业务主管科室(中心)。

(四)形式审查。

业务主管科室(中心)负责形式审查,主要包括技术审查和财务审查。对于未达到验收条件的,直接退回;对于已满足验收条件,但材料不够规范和完整的,要求及时补充完善并重新提交,经审查通过后进入专家评议环节。

(五)专家评议。

1.专家遴选。验收专家组主要根据项目类型、细分领域和资历层次来选取搭配,人数一般为单数,原则上从市科技专家库中选取确定,同一专家1年内参加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一般不超过3次。技术专家总数一般为不少于3人的奇数,财务专家一般不少于1人,原则上技术专家担任组长,财务专家担任副组长。也可视情组织单独的技术验收和财务验收。

2.诚信承诺。评议专家在参加项目验收形式审查和验收评议前,均须填写诚信承诺书,持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评议。

3.评议流程。现场验收项目的评议程序主要包括听取项目组汇报、考察现场、讨论质询、专家评议、形成验收意见等。其间,财务专家应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核查;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技术)》、《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财务)》,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平均分之和为评议最终得分。

结题验收项目评议程序一般包括审阅材料、专家合议、形成验收意见等。所有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分别填写《咸宁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专家评分表》,并计算平均分为最终得分。

4.验收意见。依据专家评分,验收的结论意见分为通过、不通过两类。70(含)以上通过验收,70分以下不通过验收,其中60(含)-70分可申请复议,60分以下不得复议。

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不通过:

(1)所提供的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无法提供有效材料证明验收指标完成的真实性。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

(3)专家合议认为不应通过验收的其他情况。

第七条  验收公示

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在线填报上传专家意见和验收评议材料后,项目负责人将最终的验收材料下载打印并加盖公章,胶装1套送交审核归档。验收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一般包括立项编号、项目名称、承担单位、计划类别、验收方式、验收结论、验收等次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若存在公示异议,由战资科、科技监督与诚信具体承担科室会同机关纪检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  结果查询

经公示无异议后,可以通过市科技局门户网站查询项目验收结果。

第九条  延期验收、项目总结和重大事项调整(含项目终止)

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申请延期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一年。对于因不可抗力未达到验收条件,但开展了实质性研发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研究进展和阶段性成果,且经费使用基本合规的项目,可申请项目总结。项目发生考核目标调整、研究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场地或合作单位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等或项目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的,可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

需要申请延期验收或项目总结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期满60日前填写《延期验收申请表》或《项目总结申请表》及有关材料,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需要申请项目重大事项调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截止日期前填写《项目重大事项调整(终止)申请表》,提交至项目推荐单位。

项目推荐单位审查通过后提交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将上述有关事项申请表下载打印盖章后扫描上传。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审核同意后交战资科备案存档。

第十条  监督管理

业务主管科室(中心)定期将归档整理后的材料经战资科确认后按规定移交档案室统一保存。

(一)监督检查。

对于验收完成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务专项审计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的经费决算表等,市科技局可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抽查,确保验收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科研诚信管理。

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责任科室负责开展项目验收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和审核制度,对参与验收的主体发生的下列行为将按规定记入科研信用系统:

1.无特殊原因,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逾期3个月未提交验收申请、延期验收申请、项目总结申请、项目终止申请等。

2.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或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提供验收材料或验收现场存在造假或违规行为。

3.未经批准,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承担单位擅自变更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及核心技术人员、考核目标或者研究内容等。

4.无特殊原因,验收过程中需限期整改或提交补充材料,逾期3个月未完成整改或者提交材料。

5.无特殊原因,项目延期验收1年以上仍无法验收。

6.验收专家、第三方财务中介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在项目验收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违背科学道德、有失公允等失信和违规行为。

7.其他失信或违规行为。

(三)纪检监督。

项目验收工作中若发现廉洁线索,科技监督与诚信建设责任科室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3

咸宁市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科技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科技管理工作水平,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19〕19号)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集市内外科技专家于一体,为全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科技咨询、项目论证、人才评价等科技活动提供智力支撑。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专家库系统建设、专家入(出)库、专家抽(选)取、交换共享与监督评价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局和受其委托的专业机构开展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人才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平台认定等科技活动所需评审(咨询)专家,须从专家库中抽(选)取。

第二章  入(出)库管理

第五条  专家库专家实行分类管理。按熟悉领域分类,专家库专家划分为技术、管理、财务三种类别。

第六条  专家入库时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品质,客观公正,作风民主;

2.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2周岁,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相关科技评审(咨询)工作;

3.无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记录。

(二)专业条件

1.技术专家。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或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或者取得博士学位并在相关领域工作5年以上,或者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过验收通过的国家、省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者是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主要完成人。

2.管理专家。具有丰富科技管理、企业管理或创业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科技管理工作。

3.财务专家。熟悉科技经费管理制度,具有会计(审计、经济)专业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专业技术高级资格或水平证书;省属及以上高校、科研院所财务(审计)部门负责人;发改、经信、财政、税务等市级经济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在银行、证券、保险、天使投资或创业投资等金融机构具有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专家入库采取个人申请、定向邀请和交换共享三种方式,市科技局负责拟入库专家相关资料的审核工作。

(一)个人申请。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申请人可常年通过咸宁科技资源共享和公共服务平台在线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或归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推荐条件、提交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进行审核,推荐函加盖单位公章后推荐上报。

(二)定向邀请。省级专家库中的专家在公示后可进入市级专家库。

(三)交换共享。在省内重点城市、光谷科技创新大走廊区域节点城市建立科技专家资源共享制度,吸纳高层次及特定技术领域专家入库。

第八条  拟入库专家名单应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拟入库专家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间实名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在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做出异议处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专家本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正式入库。

公示期满后或公示期间匿名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专家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60日内按照个人申请程序及时登录系统更新信息。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予以出库:

(一)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年龄超过规定的;

(三)有科研失信和违纪违法记录的;

(四)违规披露科技评审(咨询)活动所涉及的内容、过程和结果等重要信息的;

(五)不公正履行专家职责,有徇私舞弊或接受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

(六)其他不适宜履行专家职责的。

第十一条  具有第十条(三)、(四)、(五)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三章  抽(选)取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抽(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原则上每名专家每年参与科技评审(咨询)活动不超过3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项目类型特点,合理确定科技评审(咨询)专家组组成结构和专家选取条件,由系统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精准原则。根据被评审(咨询)项目的技术领域,在专家库相应领域随机抽取。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回避:

1.本次被评审(咨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成员的;

2.与本次被评审(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成员有利害关系的;

3.利害关系人提出合理回避事由的;

4.其他可能影响客观、公正评审(咨询)情形的。

第十三条  各业务科室按本办法组织随机抽取评审(咨询)专家。

第四章  监督评价

第十四条  强化信息系统建设,对专家抽(选)取、专家评审、专家评价等操作全程留痕,做到可申诉、可查询、可追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评审(咨询)中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都可以向市科技局或有关部门举报。

市科技局接到实名举报后要认真核查,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对匿名举报的视情况组织核查。

第十六条  专家所在单位和归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法人主体责任,加强专家信息审核,对科研失信、违法违纪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加强对专家评审(咨询)工作的监督管理。评审(咨询)专家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入库技术专家一般不超过200人,管理专家一般不超过40人,财务专家一般不超过60人。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咸宁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4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水平,根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须按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咸科技发﹝2021﹞7号)同时废止。


  

附件5

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咸宁市辖区内实际注册且在申报时运营满1年以上,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的,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且申请备案时场地剩余租期应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1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且入驻时成立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8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组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本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本市众创空间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2.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3.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辖区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咸科技发﹝2021﹞8号)同时废止。


附件6

咸宁市孵化机构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全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以下称“孵化机构”)建设,以绩效评价为抓手,促进孵化服务能力提升,优化创新创业生态,激发创新创业活力,根据《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评价对象。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已认定(备案)的孵化机构。已认定的大学科技园按市级孵化器考核标准参加考核。

第三条 评价原则。目标导向原则。以提升全市孵化机构孵化能力与孵化实效为目标,完善创新创业孵化生态体系。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式,对孵化机构的综合孵化能力进行评价。

第四条 评价内容。根据专业服务、资金服务、孵化绩效、可持续发展等4个方面建立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详见附件。

第五条 评价周期。市科技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绩效评价工作,对已经市级认定(备案)的孵化机构(含大学科技园)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周期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条 计分办法。根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分别计算各指标得分,累计得出绩效评价得分。

第七条 评价程序。

1.单位填报。市科技局发布绩效评价通知后,各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根据通知要求填报绩效评价材料及诚信承诺书,加盖运营主体公章后,将评价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

2.地方审核。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对各孵化机构运营主体提交的评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将绩效评价申报书、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数据汇总表提交至市科技局。

3.专家评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全市绩效评价材料进行评审,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90分(含)及以上为优秀、8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8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4.实地核查。专家评价结果80分以上的,市科技局组织参评专家、所在地孵化机构主管部门对被评孵化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如现场核查发现申报材料造假的,取消其评先评优资格,评价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八条 结果运用。

1.孵化机构(含大学科技园)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期为一年。连续两年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

2.各孵化机构运营主体对其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若材料作假,一经查证核实,本次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且今后2年内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对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与市级绩效评价的孵化机构,本次绩效评价按不合格处理。

3.由同一运营主体同时运行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按从高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4.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科技局将评价材料及结果上报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同时抄送市教育局。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2.咸宁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附1

咸宁市    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一、专业服务(30分)

1.1

独立法人、运营场地

3

1.2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人)

5

1.3

专业技术平台数量(个)

4

1.4

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合作数量(家)

4

1.5

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4

1.6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人)

4

1.7

年度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数量(场)

6

二、资金服务(15分)

2.1

孵化资金(万元)

6

2.2

签约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个)

3

2.3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家)

6

三、孵化绩效(45分)

3.1

在孵企业数量(家)

7

3.2

新增在孵企业数量(家)

5

3.3

高校师生创办的企业数量(家)

3

3.4

年度毕业企业数量(家)

2

3.5

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家)

6

3.6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数量(项)

5

3.7

参加大赛的在孵企业数量(家)

4

3.8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次)

5

3.9

年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家)

8

四、可持续发展(10分)

4.1

年度孵化机构利润(万元)

5

4.2

按时参与科技部火炬统计工作情况(有/无)

5


  

咸宁市    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以“数据+附件佐证”的原则,“年度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表”中各项填报的数据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

一、专业服务(30分)

1.1 独立法人、运营场地:提供有效的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计1分,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营场地证明计2分,此项共计3分。

1.2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需提供劳动合同、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书、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按每人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3 专业技术平台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具体类别如下:

(1)孵化机构与第三方专业技术平台签订合作使用协议的,按每1家1分计分;

(2)孵化机构自有的专业技术平台,按每1家2分计分。

1.4 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合作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具体类别如下:

(1)与本科及以上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2分计分;

(2)与本科以下高等院校及高等院校内二级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

1.5 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1.6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每签约1名创业导师计1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1.7 年度孵化服务活动开展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孵化机构承办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活动,按每场1.5分计分;

(2)由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办、孵化机构协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签到人数不低于20人的,按每场0.5分计分;

(3)孵化机构自主举办的各类活动,签到人数不低于15人的,按每场0.3分计分。

二、资金服务(15分)

2.1 孵化资金: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自有种子基金总额:需提供自有种子基金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余额证明,按每20万元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不能提供自有种子基金上述证明,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立孵化基金的,按每100万元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2.2 签约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

2.3 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数量:需提供投融资协议、转账凭证,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每家1分计分;

(2)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每家1.5分计分;

(3)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每家2分计分;

(4)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3分计分。

三、孵化效率(45分)

3.1 在孵企业数量:按每家0.2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7分。

3.2 新增在孵企业数量: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3 高校师生创办的企业数量:在孵企业中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4 年度毕业企业数量: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2分。

3.5 年度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按每家3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3.6 在孵企业知识产权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1)在孵企业仅申请知识产权的,按每家0.5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2)在孵企业获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家5分计分,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7 参加大赛的在孵企业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1)在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2分计分;

(2)在孵企业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1分计分;

(3)在孵企业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0.5分计分。

3.8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需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孵化器对接科技成果在在孵企业转化的,按每次2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9 年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四、可持续发展(10分)

4.1 年度孵化机构利润:

(1)孵化器年度亏损此项得0分;

(2)利润按每5万元2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2 参与科技部火炬统计工作情况:参与,5分;未参与,不得分。


  

附2

咸宁市    年度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分值

一、专业服务(30分)

1.1

独立法人、运营场地

3

1.2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人)

5

1.3

专业技术平台数量(个)

4

1.4

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合作数量(家)

4

1.5

签约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个)

4

1.6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人)

4

1.7

年度创新创业服务活动开展数量(场)

6

二、资金服务(15分)

2.1

孵化资金(万元)

6

2.2

签约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个)

3

2.3

获得投融资的入孵企业或团队数量(家)

6

三、孵化绩效(45分)

3.1

入孵企业及团队数量(家)

8

3.2

新增入孵企业及团队数量(家)

6

3.3

高校师生创办的企业及团队数量(家)

5

3.4

年度创客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家)

3

3.5

入孵企业知识产权数量(项)

5

3.6

参加大赛的入孵企业及团队数量(家)

5

3.7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次)

5

3.8

年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家)

8

四、可持续发展(10分)

4.1

年度众创空间利润(万元)

5

4.2

按时参与科技部火炬统计工作情况(有/无)

5


  

咸宁市    年度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以“数据+附件佐证”的原则,“年度孵化机构绩效评价指标表”中各项填报的数据必须有附件材料佐证。

一、专业服务(30分)

1.1 独立法人、运营场地:提供有效的运营主体营业执照计1分,提供符合要求的运营场地证明计2分,此项共计3分。

1.2 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数量:需提供劳动合同,孵化器从业资格证书、高等院校毕业证书。按每人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1.3 专业技术平台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具体类别如下:

(1)众创空间与第三方专业技术平台签订合作使用协议的,按每1家1分计分;

(2)众创空间自有的专业技术平台,按每1家2分计分。

1.4 与省内外高校院所合作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具体类别如下:

(1)与本科及以上高等院校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2分计分;

(2)与本科以下高等院校及高等院校内二级学院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

1.5 签约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与法律、财务、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管理咨询、技术服务等第三方中介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1.6 签约创业导师数量:每签约1名创业导师计1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4分。

1.7 年度孵化服务活动开展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众创空间承办的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活动,按每场2分计分;

(2)由政府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主办、众创空间协办或承办的各类活动,签到人数不低于20人的,按每场1分计分;

(3)众创空间自主举办的各类活动,签到人数不低于15人的,按每场0.5分计分。

二、资金服务(15分)

2.1 孵化资金: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自有种子基金总额:需提供自有种子基金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余额证明,按每20万元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2)不能提供自有种子基金上述证明,与第三方机构合作设立孵化基金的,按每100万元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2.2 签约金融服务机构数量:与投融资服务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3分。

2.3 获得投融资的入孵企业数量:需提供投融资协议、转账凭证,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6分。具体类别如下:

(1)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5万元以下的,按每家1分计分;

(2)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10万元以下的,按每家1.5分计分;

(3)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以下的,按每家2分计分;

(4)单笔获得投融资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上的,按每家3分计分。

三、孵化效率(45分)

3.1 入孵企业及团队数量:按每家0.4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3.2 新增入孵企业及团队数量: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6分。

3.3 高校师生创办的企业及团队数量:入孵企业中高校师生、科研院所科技人员或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及创客团队,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4 年度创客团队新注册企业数量: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3.5 入孵企业知识产权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1)入孵企业仅申请知识产权的,按每家0.5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3分;

(2)入孵企业获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专利按每家5分计分,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等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6 参加大赛的入孵企业数量:考核周期此项得分累计不超过5分。

(1)入孵企业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2分计分;

(2)入孵企业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1分计分;

(3)入孵企业参加市级创新创业大赛的,按每家每次0.5分计分。

3.7 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对接服务:需提交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众创空间对接科技成果在入孵企业转化的,按每次2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3.8 年度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需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按每家1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8分。

四、可持续发展(10分)

4.1 年度众创空间利润:

(1)众创空间年度亏损此项得0分;

(2)利润按每5万元2分计分,此项得分最高不超过5分。

4.2 参与科技部火炬统计工作情况:参与,5分;未参与,不得分。


  

附件7

咸宁市科技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市战略,发挥人才第一资源作用,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深度融合,健全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双向聘用机制。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咸政规〔2021〕2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互聘制”是指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以提升科技人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根据技术需求方向,聘请方提出聘用需求,受聘方接受聘请并提供技术服务的常态机制。

第三条 “互聘制”科技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在某一领域具有突出技术专长的科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派出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属于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企业派出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

第四条 “互聘制”科技人员职责:

1.解决技术问题。组织开展技术攻关,解决技术难题,做好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开发工作,帮助聘请方提高经济效益,加快转型升级。

2.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坚持科技引领和创新驱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完善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3.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同高校、科研院所新建合作关系,推进开展产学研合作。

4.其他有助于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成果转化的活动。

第五条 “互聘制”聘请方职责:

“互聘制”聘请方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并为“互聘制”科技人员提供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在聘用协议中明确科技服务需求和待解决的问题,对“互聘制”科技人员工作进行定期评价,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至市科技局。

第六条 聘用程序及安排

(一)征集需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等提出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岗位需求,根据需求聘请符合条件的“互聘制”科技人员。聘请方可提出聘请意向以及岗位要求,并将需求信息报送至科技局。

(二)需求对接。聘请方有意向人选并已与其协商一致的,优先考虑聘请方意向人选;聘请方无意向人选,或有意向人选但未与其协商一致的,由市科技局组织聘请方与有关科技人员对接,经聘请方综合考虑后确定受聘人选。

(三)聘用上岗。市科技局组织聘请方与“互聘制”科技人员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应包括聘请科技人员职务及具体职责、绩效评价及管理、人员待遇和聘期等内容。

(四)聘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七条 绩效评价。聘请方与受聘方建立“互聘制”科技人员绩效评价管理常态化机制,根据聘请方对于受聘方的工作满意度和聘用周期内创新能力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实效等,由聘请方开展绩效评价,并将“互聘制”科技人员年度工作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报市科技局审核备案,相关资料将作为政策兑现重要依据。

第八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互聘制”科技人员资格和相关待遇:

(一)年度绩效评价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绩效评价;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聘请方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互聘制”相关工作。

第九条 对于绩效评价合格的“互聘制”科技人员,市科技局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互聘制”科技人员工作经费补助、差旅费补助、通信费和开展各类技术服务经费补助等。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咸宁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试行)》(咸科技发﹝2020﹞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