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3-29648 文       号 : 咸政办发〔2023〕20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0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0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着力解决我市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难、人才引育难等问题,支持重点企业、研发机构和鼓励科技人才项目、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团队、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等入驻咸宁(武汉)离岸科创园(以下简称科创园),充分发挥科创园科技创新引领作用,规范科创园运营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创园位于武汉东湖高新区内省联投光谷·芯中心,按照研发试验中心、成果转化中心、企业孵化中心、资源信息中心、产业金融中心等五项功能定位进行建设,力争将科创园建成省内一流的离岸科创平台。
第三条 科创园采取“政府主导、部门管理、平台投资、专业运营”模式,为入驻科创园的企业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孵化项目和科技人才等提供高质量服务,努力培育创新型成果。
第四条 科创园的工作目标是:为研发创新活动提供平台保障,实现“研发在武汉、生产在咸宁”;为科技创新项目提供孵化服务,实现“孵化在武汉、加速在咸宁”;为技术创新需求提供技术服务,实现“源头在武汉、转化在咸宁”;为人才引进提供窗口和平台,实现“引才在武汉、用才在咸宁”;为企业融资提供多元化渠道,实现“引资在武汉、投资在咸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成立科创园运营管理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科技局、市高投集团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负责日常工作。指挥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加强对科创园建设、运营和管理等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审议批准科创园总体运营目标、年度重大运营活动等事项;
(三)审议批准重大财政支持事项、重大制度,对运营机构进行考核。
第六条 为更好地发挥科创园的功能,指挥部根据各单位的工作职能,指定成员单位牵头负责有关工作。
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为科创园引进高层次科技人才,吸引全国高层次科技人才和项目入驻科创园,并落实相应的人才政策。
市科技局:负责对科创园进行业务指导;组织招引和审核科技型企业、研发机构入驻科创园;协助入驻的企业争取国家、省级科技项目、资金和平台创建,开展科技成果对接转化;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
市经信局:负责收集全市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创新需求,配合引进科研团队服务产业升级和企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财政对科创园出资资金的监管,保障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经费。
市地方金融工作局: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在科创园提供金融服务,对接科创园入驻企业(机构)融资需求,有针对性地开展股权融资、债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
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负责配合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组织开展招商引资相关宣传推介活动;配合市直相关部门制定产业招商优惠政策。
市高投集团:负责牵头组建运营机构及日常运营管理支出;对接服务入驻企业(机构)。
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自管区域建设及日常运营工作;对接服务自管区域入驻企业(机构);兑现相关政策。
第七条 市高投集团牵头成立湖北盛宁科创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该公司为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科创园注册的实体公司参与,共同组建运营机构。运营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拟定科创园的具体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拟定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计划、年度资金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负责组织、执行和宣传科创园日常运营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科创园的各类综合管理服务,配合做好科创园的对外联络和业务拓展工作;
(五)负责受理拟入驻企业(机构)的申请,签订入驻协议,做好备案工作;
(六)负责做好园区人才工作,组织或者协助园区企业(机构)开展人才交流、培训、服务、统计等具体事项;
(七)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企业(机构)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八)负责对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市县两级政府开展相关活动;
(九)负责科创园及入驻企业党的建设工作;
(十)完成科创园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各县(市、区)实体公司各选派一名年富力强的骨干人员,充实到运营机构集中办公、统一管理。运营机构可根据需要,引入具有产业服务、科技投资和园区运营经验的专业机构开展合作运营。
第三章 运营管理
第八条 运营机构制定科创园的年度运营计划,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执行。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的相关运营活动计划,由运营机构与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经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指挥部批准。
第九条 运营机构负责组织开展科创园年度运营活动,并自行开展日常运营活动。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组织的运营活动,应当提前与运营机构沟通,确定活动流程和方案。计划外的重大活动,应当提前向指挥部办公室报批。
第十条 运营机构应当突出科技创新定位,优化科创园布局,争取引进更多研发机构入驻。在入驻企业不饱和的情况下,可在一定面积范围内开展市场化运营,提高资产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 科创园各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推介科创园,在武汉市内开展的各项活动,应当优先选在科创园开展。
运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各成员单位在科创园开展活动,发挥科创园对咸宁科技创新与产业培育导入的支撑作用。
第十二条 运营机构应当全面强化与省、武汉市的科技、发改、经信、人才、金融等科技创新要素部门及相关市场主体的联动,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
第十三条 运营机构应当开展法律、财务、管理咨询、创业培训、人才中介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业务,为入驻企业(机构)申报各级科技计划、科技人才、科技招商等项目及科技奖励、成果评价、专利申请、异地工商注册、税务服务等工作提供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鼓励运营机构发起设立主动管理型的基金和基金管理机构,对外募集资金,为入驻企业开展科创投资运营。
第十五条 运营年度结束时,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年度目标计划对运营机构、入驻企业(机构)、服务机构进行绩效考核,绩效考核结果与优惠政策挂钩。
第四章 入园条件、流程、政策及出园规定
第十六条 入园范围和条件。
(一)研发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七大主导产业(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和生产性服务业),优先支持从事光电子信息、智能制造、生命健康、工业互联网、节能环保、新材料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从事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和转让服务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
2.新引进的研发机构,生产基地要设在咸宁,并在咸宁注册新公司或者咸宁企业因研发及招引人才需要,需在武汉设立研发机构,并在科创园注册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
3.已落户咸宁的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带头人须为企业主创人员,担任企业重要职务(法人、董事长、总经理、企业技术负责人之一),持股20%以上,或者带头人为入选国家、省各类人才计划、项目的高层次人才,或者项目为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二)科技人才成果孵化项目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产业所属领域为数字经济、智能制造、工业机器人、新材料、光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生命健康、高技术服务业等高新技术产业领域;
2.拥有核心技术,无权属纠纷,具备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属于填补国内技术空白领域且符合咸宁市新兴产业和新业态发展方向;具有市场潜力,具备产业化生产条件;
3.按照“研发在武汉,加速在咸宁”模式,入驻项目必须在咸宁注册落地或者把入园的研发机构作为子公司独立在咸宁注册。
(三)高校各类科研和开放合作平台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对科技型企业、创新团队等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服务的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
2.具有熟悉操作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的专业人员团队;
3.具有先进技术成果,开展小试研究的高校教授创新团队。
(四)咸宁企业和科创园所需基金、风险投资、检验检测、科技中介等要素保障类机构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已建成并成熟运营的高端人才信息平台并且有提供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的团队成员不少于3人;同时拥有协助园区企业(项目)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人才、技术交流合作的渠道、资源;
2.具备为园区企业(机构)提供工商注册、法务、财务、税务、人力资源、研发人员社保等公共服务的相关资质的合法机构;
3.具有为咸宁企业和入驻企业(机构)提供科技金融、创业投资、上市对接等金融服务的方案和成功案例的科技金融机构。
(五)各县(市、区)驻汉招商专班入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各县(市、区)驻汉招商专班要在市招商和投资促进局安排下统一入驻,服从园区统一管理,定期开展产业招商对接和推介活动。
第十七条 入园流程。
(一)提交申请。企业(机构)申请入驻需填写科创园入驻申请表,由所属咸宁高新区、县(市、区)科经部门进行初审。
(二)组织审核。经初审通过的申请入驻企业和创新团队机构,由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市高投集团、咸宁高新区管委会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报指挥部审批。其他引进项目,由相关责任单位推荐与园区运营公司签订协议入园。
(三)签订协议。由运营机构与拟入驻企业(机构)签订协议;拟入驻企业(机构)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天内入驻,逾期不入驻的,协议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入园政策。
(一)场地租金政策。
1.企业和机构。按照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2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入驻场地面积。建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2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建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4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建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原则上享受不超过60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内的房租按照园区标准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补贴政策期限为5年。
2.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驻企业。按照企业年销售收入100万元/30平方米标准确定入驻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200平方米。享受不超过200平方米面积的免租金政策,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免租金政策期限为3年。
3.创新创业团队、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按照创新团队、研发人员人均不超过15平方米确定入驻场地面积,享受不超过80平方米面积的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以内的房租按照园区标准房租的三分之一支付,其余面积房租按照同区位市场价支付。租金补贴政策期限为5年。
4.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营利机构。按照为科创园入驻企业(机构)提供技术创新服务效能,结合入驻需求,免费提供一定的办公场地。
5.统一简装修场地月租金标准为40元/平方米,可根据市场情况适当调整;租金补贴政策(除科技人才成果孵化入驻企业)按照项目归属地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统一负责落实。
6.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结合自身需要,可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并报指挥部备案后执行。所补贴租金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按照项目归属地自行承担。
(二)场地装修及物业政策。
1.楼层(楼道、走道、卫生间)公共区域原则上由各地园区运营公司统一简装修;企业(机构)的场地原则上由企业(机构)自主装修。
2.进行二次装修的企业(机构),需按照园区总体规划自行设计装修,并报科创园运营机构审批通过后进行施工。
3.国内知名高校院所及其他非营利机构,物业、水电、运维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实体公司承担,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按照入驻签订协议政策予以补贴。
4.除高校院所等非营利性机构外,科创园物业费、水电费、空调费及其他相关费用采取清单式收费,运营机构制定相应收费事项清单和标准,由入驻企业(机构)按照园区标准支付。
(三)人才政策。
1.入园的产业高层次人才比照执行咸宁市柔性引才有关支持政策。
2.贡献突出的入驻人才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高层次人才计划。
3.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
4.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租金价格和补贴标准按照园区有关规定执行。
(四)产业化落地政策。
入驻孵化企业在咸宁加速落地的产业化项目,享受咸宁招商引资政策。入驻科创园企业视同咸宁本地企业,享受同等科技创新和人才政策。
第十九条 出园规定。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要在企业(机构)入驻协议中明确出园相关规定,制定相关考核办法,对入驻的企业(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按照协议约定予以出园。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运营机构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体系,运营机构年度经营预算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执行,接受市高投集团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一条 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财政要列支专项经费,按照规定兑现相关租金补贴政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咸宁高新区、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