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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 11336941/2019-1782900 文       号 : 咸政办函〔2019〕52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9年06月25日

咸政办函〔201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9〕24号)精神,深入推进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多自主权,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创造活力,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制定政策落实的配套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

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经出台的赋予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有关政策,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现行的科研项目、科研资金、科研人员以及因公临时出国等管理办法进行自查清理,对与新出台政策精神不符的规定要进行修改和完善。各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承担科研任务的单位要按照上述要求修订完善有关实施办法和制度。

 责任主体:市委统战部、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社科联、湖北科技学院、咸宁职业技术学院、市农科院等。

 二、重点政策落实

 (一)推动预算调剂和仪器采购管理权落实。

 重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二条、第四条,《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五条,《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第六条,《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简称“科创20条”)第十三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相关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文件明确规定: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改进预算编制方法,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资金;直接费用中除设备外,其他科目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测算说明和表格,除设备外,其他开支科目无需单独列支明细表格,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的测算和说明;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科研仪器设备采购流程,对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采用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缩短采购周期;财政部门要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责任主体: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二)推动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落实。

 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四条,《科技部 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第四条,《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 第十二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关于科研人员技术路线决策权相关规定与具体办法。文件明确规定:项目申报时以科研人员提出的技术路线为主进行论证,项目实施期间科研人员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申报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科研人员可以根据项目需要,按规定自主组建科研团队,并结合项目实施进展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责任主体: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三)推动项目过程管理权落实。

 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一、二、十、十一、十二、十三条,《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第十二、十三条要求,文件对各项目主管部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主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管理部门由重过程管理向重项目目标和标志性成果转变;项目申报过程中,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针对关键节点实行“里程碑”式管理,减少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严格依据任务书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综合绩效考评,绩效评价结果视为项目验收结论;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

 责任主体: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四)落实科研人员绩效工资管理的政策。

 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九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二部分第六、七、八条,《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5号)第四、五、六条,《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校院所科技人员服务企业研发活动的意见》(鄂政发〔2015〕66号)(简称“科技创新黄金新九条”)第二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相关绩效工资管理具体操作办法。文件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和奖励方案;健全绩效工资管理,高校、科研机构自主决定绩效考核和绩效分配方法;科研人员获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承担市内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的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可在项目经费中获得科研劳务收入,其中软件开发类、设计类、规划类和咨询类项目的比例最高可达团队使用经费部分的70%,其他项目比例最高可达50%。

 责任主体: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五)落实科技成果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程序。

 重点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二十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湖北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第三章,《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3〕60号)(简称“科技创新黄金十条”)第一、二条要求,授予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高校、科研院所研发团队在咸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科技成果转让遵从市场定价,可以选择协议定价或者挂牌转让方式;市财政部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要求,对《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提出修订建议,简化科技成果转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程序,制定优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变更程序相关办法,缩短评估周期,改进对评估结果的使用方式,探索利用市场化机制确定科技成果价值的多种方式,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及时跟进对成果类国有资产管理改革举措。

 责任主体: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六)落实有关项目经费的细化管理制度。

 重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二、三部分,《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五条、第四部分,“科技创新黄金九条”第一条,“科创20条”第十三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修订完善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文件明确规定: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方式,实行资金分类管理,对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高校院所在收取管理费、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研发团队在保证合同任务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纵向项目经费实行有别于行政事业单位“三公”经费和政府采购规定的差别管理制度;扩大间接费用比重,放开劳务费比例限制,允许购买财会等专业服务;财政部门在相关项目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各高校、科研院所根据科研工作的特点,对科研需要的出差和会议按标准报销相关费用并简化相关手续,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因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游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责任主体: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七)健全科研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重点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第六、七、八条,“科创20条”第十四条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指导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突出成果导向,提高科研资金使用绩效。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使用、劳务费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强化责任和诚信意识,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实行终身追究、联合惩戒;落实促进科研人员合理流动政策,探索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允许研发团队分享技术股权、管理团队合法持有股权,允许科技企业实行“同股不同权”治理结构;制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科研人员兼职兼薪、因公临时出国等相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明确对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和其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区分不同情况给予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列等奖励和报酬;明确关于“支持科研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情况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取得合法报酬”的规定。

 责任主体:市委统战部、市科协、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准确领会和把握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自主权的重要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决策部署和系列政策文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赋予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更多自主权有关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自查,深入分析堵点、难点并加以解决,修订和制定相关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全面落实,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9年7月10日前报市科技局(联系人:向美琳,8132100)。市科技局负责统筹各地、各部门政策落实工作,于2019年7月15前将全市总体落实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强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已制定出台文件的宣传解读。要加大对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财务人员的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其管理水平。要及时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好案例,加强宣传推广。

(三)加强落实监督。要加强审计监督,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对于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和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方向的制度文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修改的建议。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严肃追究失职失责人员的责任。

相关文件:【主要负责人文字解读】关于《咸宁市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