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力度的实施细则
索引号 : 11336941/2017-1006952 文       号 : 咸科技发〔2017〕21号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关于加大众创空间建设支持力度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7年12月01日
为了促进众创空间健康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构建创新创业生态圈,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咸政发〔2016〕26号)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补贴事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经认定的市直及咸宁高新区内市级及以上众创空间。
二、申报材料
1.填写《咸宁市众创空间补助申报书》(见附件);
2.众创空间的认定批文;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三、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按规定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上报市科技局;
2.市科技局根据有关政策进行审查确定补贴资金额度,并经市财政局审核公示后,按相关规定拨付资金。
四、补贴标准
支持众创空间完善软件、硬件设施,提升服务功能和服务能力,对众创空间用于公共服务的公共软件、开发工具和公共设备(包括商务中心、公共会议室、餐厅、便利店、咖啡吧、健身场地、实验室、产品展示厅)等,按照购置设备的比例予以补贴,国家、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均按照购置设备的10%予以补贴(新增购置设备国家、省级另按30%、20%予以补贴),补助累计最高分别不超过50、30、20万元(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的10万元经费资助除外)。
五、申报时间
以科技局网站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六、管理制度
1.扶持资金应当用于众创空间建设的相关事项,且遵守相关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凡涉及资金申报、拨付等事项均按照国家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办理。如遇政策调整,则按中央、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3.众创空间与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存在交叉重复情形的,一般按照就高原则予以支持。
七、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实施细则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宁市创新创业先锋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