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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5-14688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5〕5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11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09日

各有关单位:

《咸宁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咸宁市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完善科技金融融资体系,缓解科技型企业融资难题,依据《湖北省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5〕3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以下简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是合作银行以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为重要参考,向科技型企业发放为期三年(含)以内的信用贷款(不包含不动产、准货币等资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的贷款)。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根据科技型企业科创属性,涵盖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7个维度的创新要素,并给予不同权重赋值。

第三条  科技型企业是指按照国家统计局明确的五类科技产业分类标准进行归类,将各类产业所属的法人企业划型为科技型企业,由湖北科创企业“智慧大脑”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大脑”平台)归集入库。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建立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会商制度,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市高投集团。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牵头组织进行会商。

(一)审定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有关实施细则;

(二)指导各县市区、咸宁高新区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工作;

(三)审定运营管理机构提交的上年度工作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其他未尽相关事宜。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一)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会同相关单位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二)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金融监管部门、银行机构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推进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投放工作。市人行、咸宁金融监管分局根据职能加强对合作银行业务指导和监管,监测合作银行业务进展;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税务局实时提供科技型企业知识价值信用评价所需数据;

(五)市高投集团承担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职责,负责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市级风险补偿资金需求计划,推进信用贷款实施以及市级风险补偿审核备案工作。

第六条  会商会议根据需要召开,会商议定的重要事项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章  运营管理机构

第七条  市级运营管理机构设在咸宁高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本地科技型企业贷款资料备案;

(二)受理、审核风险补偿资金申请;

(三)负责风险补偿资金池运营管理和财务核算,聘请第三方开展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年度专项审计和绩效评价;

(四)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补偿审批备案资料;

(五)按规定向合作银行拨付风险补偿资金;

(六)督促合作银行依法开展追偿工作;

(七)开展本地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相关数据信息统计、分析,并报送省级运营管理机构;

(八)配合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开展监督评价;

(九)向会商会提交上年度工作报告及下年度工作计划;

(十)完成会商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合作银行

第八条  合作银行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认可“智慧大脑”平台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构建了针对科技型企业的专属信贷审批和信用评价机制,有正常发放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渠道;

(二)资产状况良好,管理机制完善,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和较好的经营业绩,无重大违规违法行为。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合作银行应建立相关容错纠错机制,细化和明确相关尽职免责条款;

(二)合作银行应建立专门针对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授信体系、审贷流程和绿色审批通道,出台相关激励措施,加大对科技型企业首贷、信用贷和无还本续贷支持力度,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提高贷款效率;

(三)合作银行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分层分类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额度、利率差异化支持,单笔贷款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鼓励银行采取“基础利率+共赢利率”业务模式,按照“前低后高”方式执行浮动利率,其中基础利率结合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给予LPR 减点优惠;

1.评价结果为A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2.评价结果为B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800万元。

3.评价结果为C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4.评价结果为D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5.评价结果为E级的科技型企业,授信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四)贷款发放后,应报送贷款数据;

(五)贷款发生风险后,应报送需补偿数据;

(六)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依然无法全部收回时,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风险补偿申请,同时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交贷款风险补偿备案;

(七)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后,合作银行应继续依法进行追偿,并向省级、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报送其依法尽责追偿的工作进展情况。


第五章贷款企业

第十条  贷款企业是指向合作银行申请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的科技型企业,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情形的企业除外。

第十一条  贷款企业获得的贷款必须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投资理财等;贷款到期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向合作银行申请无还本续贷,同步纳入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范畴,无还本续贷年限不超过原贷款年限。

第十二条  贷款企业应当按合同还本付息,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检查,向所属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及贷款银行报备重大事项变更情况。贷款企业应严格遵守信用,并主动披露风险。


第六章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省、市按照1:1比例共同设立风险补偿资金池,对企业信用贷款进行风险补偿。

第十四条  市级风险补偿资金从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统筹安排。风险补偿资金承担不超过贷款本金损失的80%,省级风险补偿资金与市级风险补偿资金按照1:1比例进行分担。

第十五条  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日常运营管理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预算中酌情安排。

第十六条  在一个合作年度内,单家合作银行知识价值信用贷款累计不良率达到5%时,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应立即向该合作银行提出风险警示;不良率达到8%时,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对该合作银行新增风险补偿资金申请予以熔断。该合作银行持续开展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不良率降到5%以下,可恢复风险补偿资金申请受理。

第十七条  发生风险补偿的不良贷款,其追偿所得在扣除银行承担风险比例后,按照省级、市级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退回风险补偿资金池。


第七章相关流程

第十八条  贷款流程如下:

(一)贷款申请。贷款企业通过“智慧大脑”平台提交贷款申请。

(二)贷款办理。

1.合作银行在收到“智慧大脑”平台推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贷款尽职调查;

2.合作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按照知识价值信用评价结果,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授信额度并签订贷款合同,运用信贷产品提供支持;

3.合作银行放贷后1个工作日内通过“智慧大脑”平台反馈融资办结情况。

(三)资料审核。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根据各合作银行反馈的预授信、放款数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资料核查,作为后续享受风险补偿、合作资格延续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风险补偿程序:

(一)银行催收。贷款本金逾期后的5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启动催收工作并书面通知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

(二)补偿申请。合作银行在企业贷款逾期、经连续6个月催收并录入银行业务系统后,如本金仍未全额收回的,可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提出补偿申请,向省级运营机构进行补偿备案;

(三)补偿审批。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在收到补偿申请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查,审核通过的按规定拨付风险补偿资金。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应将审核结果和资金拨付情况报省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四)补偿结算。市级风险补偿资金先行补偿、代偿后,由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向省级运营管理机构提出风险补偿资金的结算申请;

(五)追偿。风险补偿后,合作银行应依法积极开展追偿工作,追偿所得由风险补偿资金与合作银行按所承担风险比例进行分配;

(六)核销。经尽责清收1年后仍无法全部收回的不良贷款,合作银行按照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有关规定对该不良贷款作核销处理,核销情况报省、市级运营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章监督管理

笫二十条  在知识价值信用贷款风险补偿过程中,政府部门、合作银行、贷款企业及运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串通作弊造成风险补偿资金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内按规定备案的知识价值信用贷款业务,后续产生的风险补偿申请,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