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5-09668 文       号 : 咸科技发〔2025〕2号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5年04月07日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特派员制度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参照《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市科技局修订了《咸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4月3日
咸宁市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北省科技特派员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3〕1号)精神,为加强和规范咸宁市科技特派员队伍和科技特派员工作站(以下简称“科技特派员”和“工作站”)建设,鼓励和引导科技人才深入农业农村科技创新创业一线,开展研究示范,加速成果转化,带动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致富,服务乡村振兴,结合咸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特派员是指由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一定程序从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等选派到基层开展创新创业及技术服务的科技人员。
工作站是指依托乡镇(街道)一线的企业、合作社、创新平台、机构等成立,重点为科技特派员在基层开展技术研究、成果转化、技能培训、人才培养、创业辅导等综合服务提供基本条件的服务站点。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科技特派员职责。
(一)开展技术攻关。针对服务对象技术需求,帮助解决生产技术难题。
(二)推进成果转化。引进先进实用技术和成果,依托基地和平台开展应用示范推广,帮助农户和企业技术进步,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参与创新创业。通过技术入股、资金入股等多种形式,与服务对象形成利益共同体,领办、协办或共同创办企业、经济合作组织等。
(四)开展科普宣传和技术培训。根据基层现状、特点以及实际需求,开展科普宣传活动,进行相关技术培训,培养地方技术骨干。
(五)收集科技需求。围绕服务地区产业发展,开展常态化科技需求征集。
(六)其他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科技活动。
第四条 科技管理部门职责。
(一)市科技局负责征集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组织开展科技特派员认定选派,协调开展科技服务,牵头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管理和考核。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服务需求,组织开展本地区科技服务与宣传,负责选点组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配合做好科技特派员及工作站日常管理和考核。
第三章 选派与管理
第五条 选派原则。
科技特派员的选派遵循“按需选派”和“双向选择”的原则,根据基层科技需求和科技特派员专业特长,精准对接选派。科技特派员一般派往乡镇、村、企业、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农民专业技术协会和其他经济合作组织,优先派往乡村振兴重点村、创新型县(市、区)、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优势特色产业基地与企业。
第六条 选派程序。
(一)意向征集。市科技局发布选派通知,征集法人科技特派员和个人科技特派员派出意向,结合当年选派指标择优遴选形成科技特派员预备库,并对外公布。
(二)双向选择。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综合考虑本地科技特派员指标和产业发展需求,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组织需求单位与科技人员对接,提出本地科技特派员初步建议名单。
(三)公示认定。市科技局汇总形成年度科技特派员选派计划,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科技特派员或团队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经所在单位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批后,报市科技局备案。
(四)开展服务。科技特派员按照服务协议约定开展科技服务,派出单位和科技管理部门做好跟踪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派驻服务。
(一)服务时限。每届科技特派员派驻服务期为2年,每年“线上+线下”服务基层时间累计不少于60天(次),平均每个月开展实地指导不少于2天(次),及时帮助解决服务对象反映的生产和技术问题。
(二)挂牌上岗。科技特派员在驻地工作期间应主动公开个人信息(包括本人姓名、工作单位、职称、服务领域专长、科技服务项目和联系方式),承诺工作职责和目标等,并在醒目位置予以张贴,佩戴科技特派员胸牌,主动接受监督。
(三)工作纪实。派出单位安排专人作为联络员,负责协助管理本单位科技特派员。科技特派员真实反映工作情况,记录好工作日志,定期或不定期向派驻、派出单位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 绩效考核。市、县两级科技部门分年度共同完成科技特派员工作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履职情况、服务绩效、创业成果、服务对象满意度等,考核结果作为经费补助、连续选派、推荐优秀科技特派员的依据。
第九条 退出机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科技局核实并取消其科技特派员资格和相关待遇:
(一)服务期满考核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考核;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存在损害农民利益或严重失信的行为;
(四)不接受管理,长期不参加科技特派员相关活动。
第四章 工作站建设
第十条 建设标准。
(一)拥有一定数量的科技特派员。进站的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原则上不少于5名。
(二)具备明确的建设主体。建设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的科技创新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鼓励在农业科技园区、乡村振兴科技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建立工作站,鼓励科技特派员派出单位参与共建工作站。
(三)依托现有场所开展工作。建设主体利用现有办公场所或生产场地,为工作站和所属科技特派员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提供必要条件。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工作站组织架构明确,运行管理、培训交流、绩效考核等方面制度健全。
第十一条 备案管理。
(一)市科技局按照《湖北省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备案管理工作。
(二)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制定建设计划,会同相关乡镇(街道)明确建设主体、建设场地,指导实体挂牌、组建临时党支部和完善管理制度等,对符合建设标准的工作站,及时向市科技局书面提出备案申请。
(三)市科技局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评估或实地抽查,将符合推荐条件的工作站按程序推荐备案为湖北科技特派员工作站。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十二条 派出单位对科技特派员加强服务和指导,落实相关待遇。派驻单位要为科技特派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保障科技特派员正常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和乡镇(街道)将工作站建设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对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在本地积极开展成果示范推广、科技创新创业、技术交流培训等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按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特派员工作经费补助、差旅费补助、通信费、开展各类技术培训经费补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对年度绩效考核合格的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8000元予以补助;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科技特派员,仅补助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科技特派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科技特派员本人按2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购买保险凭证在正式认定文件发布后30日内报市科技局备案。未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科技特派员不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在服务期间工作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特派员和组织实施单位,在科技特派员工作站建设、科技特派员创业服务项目、科技特派员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等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县(市、区)科技特派员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