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36941/2024-11729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众创空间高质量发展,提升专业孵化服务能力,不断完善创新创业生态,根据《湖北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众创空间是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服务
第三条 众创空间的发展目标是降低创业门槛、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以创业带动就业。
第四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五条 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三章 备案条件
第六条 申请市级备案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创业孵化运营能力。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原则上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在咸宁市辖区内实际注册且在申报时运营满1年以上,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二)具备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拥有不低于4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租赁场地的,应不少于5个年度租赁期且申请备案时场地剩余租期应不少于3年。能提供不少于20个创业工位或办公空间,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其中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面积的30%。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三)具备如下创业服务能力:
1.创业企业集聚能力。签有孵化服务协议的初创在孵企业及创业团队不少于7家(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开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申报期前1个自然年度新注册成立的初创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初创在孵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众创空间场地内,且入驻时成立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
2.创业孵化服务能力。众创空间拥有职业孵化服务团队,其中,接受创业服务能力相关培训或取得相关证书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名以上。
3.创业融资服务能力。利用互联网金融、股权众筹融资等方式,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金融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签约合作协议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同时获得过融资的初创企业或创业团队不少于1家。
4.资源汇聚对接能力。建有新媒体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创新创业信息沟通与交流,提升大数据服务能力;开展以促进创业要素资源开放共享的线下对接活动,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5.创业活动组织能力。组织开展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业路演、创业大赛和公益讲堂、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活动不少于8场次。
6.创业导师建设能力。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有导师工作制度、工作计划;
7.创业政策落实能力。深入研究和宣传各级政府部门出台的创新创业扶持政策,组织落实商事制度改革、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财政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人才引进、政府采购等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四章 备案管理
第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众创空间的备案和组织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本市众创空间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本市众创空间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申报和备案程序:
1.申报主体填报相关申报资料,向所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推荐意见。
2.市科技局每年开展一次备案工作,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将评审结果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机构由市科技局正式发文备案为市级众创空间。
3.市级众创空间名称发生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发生变化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辖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审查并实地核查后,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
第九条 市科技局对辖区推荐的众创空间进行审核,如发现众创空间的申报材料存在虚报、瞒报等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认定资格,且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众创空间进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开展市级众创空间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众创空间资格。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发展,出台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政策措施,构建和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
第十二条 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众创空间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咸宁市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咸科技发﹝202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