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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索引号 : 011336941/2024-11727 文       号 :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名       称: 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 2024年05月08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进一步推动我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水平,根据《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鄂科技规〔2020〕1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和组织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初审、推荐、上报工作,负责全市孵化器年度绩效评价工作,并对全市孵化器建设管理进行业务指导。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负责本区域内各级孵化器的日常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申报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在咸宁境内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并在申报时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孵化场地租赁期应不少于5个年度,且申请认定时场地续租期应不少于3年;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有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具有良好的投融资服务对接能力,签约合作协议的投融资机构不少于1家;

5.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孵化器运营管理机构总人数3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拥有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孵化器聘任,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15家。

第六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型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在孵企业应不少于10家。

第七条 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一般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八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培育期满不能“毕业”的孵化企业要限时退出孵化器。

第三章  申报与管理

第九条 市级孵化器申报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填写《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签章后报送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将申报书进行审查签章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市直单位直接报送);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四)市科技局确认评审意见并公示结果,对公示无异议机构以市科技局文件形式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条 孵化器须按时在“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系统填报统计数据。孵化器年报数据将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一条 市级及以上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或出现其他影响孵化器正常运营情况的,需在6个月内向所在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变更建议;对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向市科技局提出取消资格建议。

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孵化器存在以上情况但未主动报告的,应及时按照上述流程组织实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可信,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不端行为,一经查实,2年内不再受理其申报。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不得推荐申报。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孵化器进行动态管理,并每年开展市级孵化器的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连续2年绩效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市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创局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孵化器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咸宁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咸科技发﹝202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