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咸宁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1-08813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技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0 10:10
各县(市、区)科经局,咸宁高新区科经局,各有关单位(企业):
《咸宁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0日
咸宁市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人才战略,进一步促进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深度融合,健全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之间的双向聘用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企业科研人员“互聘制”(以下简称“互聘制”)是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推进我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三条 “互聘制”是指高校院所、研发机构与企业,以提升科技人员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宗旨,根据技术需求方向,聘请方提出聘任需求,受聘方接受聘请并提供技术服务的常态机制。
第四条 互聘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身心健康。
2.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在某一领域具有突出技术专长的退休科技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
3.高校院所、研发机构派出的人员一般应当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属于专业技术水平高、研发能力强的专业技术人才。
4.企业派出人员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在专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专长。
5.聘请不具备以上条件的民间艺人、非物质文化传承人或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专业技术人才,由市科技局审核其受聘资格。
第五条 聘请方提出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等岗位需求。聘请方可向特定的受聘方提出聘请意向以及岗位要求,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方提出聘请意向以及岗位要求。
第六条 受聘方根据聘请方岗位需求推荐人选,聘请方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能力考核,协商确定受聘人选,签订人员聘请协议。
第七条 聘请协议应包括聘请人员职务及具体职责,考核及管理,人员待遇和聘期等内容。聘期一般为1年以上。
第八条 聘请方应于每年度结束时将受聘人员工作情况通报受聘方单位并报送至市科技局。
第九条 聘任方、受聘方建立聘任人员考核管理常态化机制,重点考核聘任科技人员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实效。
第十条 市科技局组织实施互聘制,加强对聘任人员的跟踪管理。
第十一条 对落实互聘制成效突出的单位以及在受聘单位作出突出贡献的受聘科技人员,市科技局给予表彰和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