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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局关于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 011336941/2021-08810 文       号 :

主题分类: 科技 发文单位: 咸宁市科技局

名       称: 关于印发《咸宁市科技局关于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年02月23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20-12-30 10:45

各有关单位:

《咸宁市科技局关于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宁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12月30日         

咸宁市科技局关于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培养和造就一批科技创新英才,加强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动咸宁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咸宁市委 咸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南鄂英才计划”的若干意见》(咸发[2017]7号),结合我市科技创新工作实际,现提出我市关于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计划若干意见如下。

一、总体目标

深入实施“创新驱动、绿色崛起”战略,大力推进科技创新英才队伍建设。通过组织实施“南鄂·科技创新英才”支持计划,五年内大力引进培育科技创新英才100名。

二、引进对象

除协助市委人才办引进培育“南鄂英才计划”A、B、C、D四类人才外,根据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引进能够引领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同时兼顾培育本市科技型初创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科技创业人才。“南鄂·科技创新英才”申报人应具备爱国奉献的高尚品德,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

1.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英才。

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人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领域具有较高创新研发价值,能为我市产业发展带来明显推动作用和产生显著经济效益;

(2)与我市企事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或合作合同;

(3)具有主持市级及以上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

(4)已取得创新性成果,在所在行业或领域业绩突出,具有较大的创新发展潜力,主要精力放在科研一线从事研究开发工作;

(5)具有较强的科研领军才能、科研团队组织管理能力;

(6)年龄在55周岁以下,拥有硕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对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者,可在年龄、学历、职称上适当放宽)。

2.引领科技型初创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科技创业英才。

引领科技型初创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科技创业英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科技型初创企业的主要创办人(为企业第一大显名股东或法人代表),有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市场开拓和经营管理能力;

(2)科技型初创企业在咸宁市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为1年及以上;

(3)科技型初创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至少拥有1项主营业务相关的发明专利(或动植物新品种、著作权等),创业项目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具有特色产品或创新性商业模式,技术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4)科技型初创企业应具备良好的盈利能力和市场前景,最近一年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上或者纳税10万元以上;

(5)年龄在55周岁以下,对所在领域有突出贡献者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三、支持措施

(一)资金支持

1.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英才

经认定应当给予资金支持的,从以下渠道给予资金支持:向市委人才办申请“人才开发专项”经费;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支持。在资金支持政策范围内额度不低于10万元/人(项)。

2.引领科技型初创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科技创业英才。

入驻市直范围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初创企业,经认定应当给予资金支持的,从以下渠道给予资金支持:市科技局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专项资金;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支持。在资金支持政策范围内额度不低于5万元/人(项)。

(二)加强培训

加强对重点产业需求目录涉及的科技创新英才、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创业英才的服务,提供政策落实、项目申报、法律、会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满足人才个性化和专业化的需求,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创业英才、科技创新英才。

(三)政策优惠   

1.引领重点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英才。

市科技局主动协助科技创新英才落实咸宁市相关人才政策,主动为其对接市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支持申报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协助所在企业落实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对“南鄂·科技创新英才”入选对象中已承担科研项目的,完成项目任务后优先给予支持;未承担科研项目的,可自主提出研究项目,符合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要求的,按程序给予优先立项。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依托单位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基地,培育科技创新英才所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网络、通信、电话、微信以及交心谈心、征求意见等方式与科技创新英才保持经常性联系,注重深入生产、科研一线走访看望联系服务对象,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2.引领科技型初创企业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转变的科技创业英才。

科技型初创企业入驻市直范围内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入驻前两年内给予租金水电减免支持。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人员协助办理人才落户手续、企业员工招聘,免费提供税收代理、工商登记代理、市场推广、创业辅导等方面创业服务。对在孵化器内就业的大学生协助办理政策性住房申请、心理援助、投融资支持,为科技型初创企业和科技创业英才对接市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开展产学研深度合作。优先支持具备条件的科技创业英才依托单位建设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校企共建研发中心等创新基地,培育所在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四、申报认定程序

1.公告发布。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市科技局官网等渠道对外发布“南鄂·科技创新英才”支持计划申报公告,并接受申报。

2.推荐受理。申报者向依托单位提出申报,依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者进行审核并择优遴选。依托单位为企业的由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科经局推荐,依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由其市级主管部门推荐,依托单位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直接向市科技局推荐申报。

3.公示认定。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经公示无异议后批准支持。

4.发放证书。由市科技局颁发“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证书,并在市科技局官方网站公布入选名单。

五、有关说明

1.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2.本意见在施行过程中,若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相关人才政策文件不一致的,按照“从优、从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已获得“南鄂英才计划”支持对象不推荐申报“南鄂·科技创新英才”支持计划,已入选“南鄂·科技创新英才”对象不得重复申报。

3.“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资金专款专用,市科技局按程序直接拨付给所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代为发放给入选对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变相截留资金,改变资金用途,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取消推荐资格,对个人则取消“南鄂·科技创新英才”身份认定,井全额追回支持资金。